无标题文档
 您的位置:首页 >>政策 >>地方法规 >>
 
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开发企业发展和风险防控规定

时间:2009-10-23  来源:中国城市规划行业信息网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第二十九条城投企业应当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建立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开发和运用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对风险进行适时、审慎评价,对可能发生的债务风险或者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员、规范处置程序,防控债务风险,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城投企业的债务规模一般不得超过可变现资产的规模。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一旦超过规定的警戒线,城投企业应当立即向出资人和财政部门报告,并停止举借新的债务,采取措施将监测指标降到警戒线以下。

第三十条城投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资金平衡计划,按期偿还到期的债务,并根据债务规模设立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作为偿债资金。

第三十一条 下列资金可以作为风险准备金的主要来源:

(一)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的收益;

(二)城投企业的自有资金、资产出让收入;

(三)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收入;

(四)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增值部分;

(五) 城投企业的其他收入。

城投企业应当将风险准备金列入财务计划,专户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城投企业出资人和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债务风险预警应急机制。科学设置债务安全线和风险指标控制范围,按照风险等级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具体办法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建立城投企业投资诚信制度,对于在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公开披露,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投资建设开发活动。

 
上一页 页码:[<< 1 ...3 4 5 6 7 >>] 下一页 共7页


打印】 【网站论坛】 【字体: 】 【发表评论】 【关闭
更多关于 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开发企业发展和风险防控规定 的资料
· 天津市屋顶绿化技术规程 [2016-02-18]
· 天津市已掌握全市90%地下管线详细数据 [2015-07-14]
· 天津市格瑞德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14-11-29]
· 天津市绿化条例 [2014-02-10]
·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建筑市场监管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3-12-30]
 
热点专题

资源型城市生态化转型道

进行中的“京津冀一体化

智能交通让城市发展更美

楼房坍塌,“快餐式建筑
行业人物.
学术论文
电子图纸
工程案例
丹佛艺术博物馆住宅
The Museum Residences是由美国著名建筑师Daniel Libeskind设计的。… [详情]
软件下载
考试信息
规划论坛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  指定合作网站   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官方网站
主办: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CSUS)  承办:沃德高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微信 Add to Google
Copyright ©2007-2009 CITYUP.ORG.All Rights Reserved. 
通信地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附楼312室(100835)
联系信箱:cityupcityup.org  传真电话:010-88585380
服务热线:010-88585610/11/12转803  QQ:325178919  325178913
版权所有: 都市世界-城市规划与交通网
京ICP备12048982号-3   京公安网备110108020209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