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城投企业应当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建立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开发和运用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对风险进行适时、审慎评价,对可能发生的债务风险或者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员、规范处置程序,防控债务风险,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城投企业的债务规模一般不得超过可变现资产的规模。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一旦超过规定的警戒线,城投企业应当立即向出资人和财政部门报告,并停止举借新的债务,采取措施将监测指标降到警戒线以下。
第三十条城投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资金平衡计划,按期偿还到期的债务,并根据债务规模设立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作为偿债资金。
第三十一条 下列资金可以作为风险准备金的主要来源:
(一)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的收益;
(二)城投企业的自有资金、资产出让收入;
(三)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收入;
(四)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增值部分;
(五) 城投企业的其他收入。
城投企业应当将风险准备金列入财务计划,专户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城投企业出资人和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债务风险预警应急机制。科学设置债务安全线和风险指标控制范围,按照风险等级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具体办法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建立城投企业投资诚信制度,对于在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公开披露,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投资建设开发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