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者: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9/10/10
实施日期:2009/10/10
实效性:有效
政字〔2009〕1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属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张家口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日
张家口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和《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十一届省人大第11号公告)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市建设局是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心城区(桥东区、桥西区、高新区)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
各县,宣化区、下花园区和察北、塞北管理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
桥东区、桥西区、高新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无主建筑垃圾的清理工作。
市城管执法、规划、房管、交通、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