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国有土地(不含国有农、林场使用的农用地)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闲置国有土地处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联合行动。南阳市中心城区(环城高速所围合的约400平方公里区域)闲置土地的处置,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期限动工开发。因不可抗力或者规划调整等原因以及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土地使用者应在规定的动工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长开发建设时间,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延长,但每次延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通知土地使用者,并拟订该宗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经原批准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土地闲置超过半年不满1年的动员收回后重新处置,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开发用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增值地价。
第九条土地使用者闲置土地满2年(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满2年未实施拆迁的),经原批准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因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原因造成动工开发建设延迟的情形除外。
第十条闲置土地未满2年或者已满2年但该项目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可按下列方式处置:
(一)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建设。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
(二)收回现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土地使用者置换等价闲置土地或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三)土地使用者已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可以按照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原用地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四)收回现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者所投入的成本进行审核,待该地块处置后参照投入成本予以补偿,但给原土地使用者补偿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该宗地处置后所得金额;
(五)土地使用者与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第十一条闲置未满2年,土地使用者自愿交回土地或申请协商退地的,待政府对该土地使用权处置后参照投入成本予以补偿,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一并收回。
第十二条受让(划拨)土地面积过大,土地使用者未按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投入资金导致土地闲置(不超过两年)的,经原批准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修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等用地文书,减少土地供应面积。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房地产开发资质被依法注销而不能继续进行开发,且不符合转让条件造成土地闲置的,土地使用权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回,并参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该宗土地的投入予以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