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者: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日期:2009/6/3
实施日期:2009/6/3
实效性:有效
舟政办函(2009)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舟山市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和优质耕作层保护利用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三日
舟山市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和优质耕作层
保护利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提高垦造耕地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将被占用耕地的表土剥离。土地污染严重,缺乏肥力的劣质表土或有其他特殊原因不宜剥离表土的,经市或县(区)造地改田领导小组批准可以不剥离。
第三条 垦造耕地单位应根据土地开发整理方案,将优质表土用于垦造耕地项目。
第四条 以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项目用地,在土地成交确认书签订后,实施表土剥离。其他形式供应的建设项目用地,土地供应经政府批准后,实施表土剥离。
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土地招拍挂方案时,应将表土剥离的有关要求纳入其中。
第五条 市或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在土地供应前可以先行进行表土剥离,待表土剥离完成后,再实施供地。
第六条 负责表土剥离单位应在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之前,向市或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表土剥离方案,并交纳每亩3万元的表土剥离保证金,表土剥离方案经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