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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节约用水办法

时间:2010-02-03  来源:中国城市规划行业信息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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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者: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8/10/1

实施日期:2008/10/1

实效性:有效

 

淄博市节约用水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保障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用水(含取水,下同)和节约用水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经贸、建设、规划、财政、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节约用水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节约用水资金投入,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城市、节水型社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节约用水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节约用水的科学研究和推广应用节约用水先进技术、先进经验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二)保护和使用节水型设施、设备、器具成绩突出的;

(三)节约用水工作有突出成绩的;

(四)举报、制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二章 用水计划与定额管理

第七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水资源状况,组织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计划以及节约用水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定额管理与分类定价相结合的制度。用水定额应当作为确定用水总量和用水计划的基础。

第九条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按户计量收费。城市住宅小区应当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逐步规范给水系统,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居民生活用水以外的用水户(以下简称非生活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第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以及省规定的用水定额,制订本市用水定额,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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