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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时间:2010-02-22  来源:资源网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损毁、丢失城建档案的;

(二)城建档案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城建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实施前未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的城建档案,由该档案保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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