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前款第(二)、(四)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的罚款;对违反其它各项规定的,处以十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 推行摩托车或非机动车时应遵守下列规定,对违者处以十元的罚款。
(一)靠非机动车道右侧边缘或在人行道内顺向推行;
(二)横过车行道时,按照行人通行规则推行;
(三)不得并排推行。
第三十一条 乘车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在机动车道上等候车辆;
(二)不准招拦逆向行驶的出租汽车;
(三)在车行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开关车门时,不准妨碍其它车辆或行人通行;
(四)明知驾驶机动车的人员无驾驶证或饮酒的,不准乘坐;
(五)不准妨碍驾驶员驾驶员向车外抛掷物品;
(六)乘坐二轮摩托车时,只准在驾驶员座后骑坐。
对违反前款第(四)、(五)、(六)项规定的,处以三十元的罚款;对违反其它各项规定的,处以十元的罚款。
第五章 其他管理
第三十二条 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行至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协助交通警察抢救受伤人员以及运送财物。对拒绝协助者,交通警察可以强制征用其车辆,并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不准将机动车交给饮酒后的人员驾驶;不准放任、纵容、指使无驾驶证或饮酒后的人员驾驶机动车。对违者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一切车辆均应礼让开颜人专用车和公交汽车通行。对具备条件的道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施划公交汽车专用车道。
第三十五条 严禁占用人行道、广场等道路从事经营性维修和清洗机动车活动。对违者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在道路上施工作业(集体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除外),须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和下列要求施工:
(一)从事挖掘作业或需堆积土方的,应在作业区周围设置围挡,并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十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施工标志或警告标志;
(二)夜间应在围档设施上设置照明设备,并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三十米的地点设置施工中注意危险警告标志;
(三)在车行道上作业的人员应穿戴反光的服饰;
(四)作业人员横穿车行道时,须直行通过,并注意避让车辆;
(五)作业不得妨碍交通安全;作业完毕后应即时修复损毁的路面,并将现场遗留物清除干净。
对违反前款第(三)、(四)项规定的个人,处以五十元的罚款;对违反其它各项规定的个人,处以二百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下面确需占用的行为,须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一)设置集贸市场、交易点、摊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