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道路两侧开辟通道,设置台阶、门坡;
(三)设置广告、指路牌;
(四)设置、调整道路上公共交通及班车停车站点;
(五)其他占用道路的事项。
对违者责令撤除,并对个人处以二百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停车场、存车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或经营停车场、存车处。对违者责令撤除并处以三万元以直的罚款。
停车场、存车处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不准遮挡、毁坏或擅自设置、拆除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设施;不得擅自在交通设施和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上张贴、悬挂任何物品。对违者处以一千元的罚款;造成财产损失的,应责令赔偿。
第四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应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在出现违章时,应在交通警察指定的地点停靠车辆并等候处理。
对违章逃逸的,吊扣驾驶证三个月。
第四十一条 建立和推行错峰上下班制度,各单位应遵守有关通告的要求。对违者予以通报。
第四十二条 在上学、放学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在主要道路上的小学校门前设岗维护交通秩序,护送小学生安全通过道路。
小学生放学时,学校须组织学生列队横过道路。遇有横过道路的小学生(或幼儿)队伍时,各种车辆必须让行。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执勤并能警察可以不予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后,执勤交通警察应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四条 执勤交通警察对持有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处以罚款处罚的同时,应在驾驶证副证一记分。在年度内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应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和复考。具体办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凡吊扣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员,须参加复考,经考试不合格的取消驾驶资格。安全教育培训和复考的费用,由驾驶员个人承担,任何单位不得报销。对违者按照违反财经纪律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第四十五条 专业运输单位和有十台(含本数)以上机动车的单位,应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组织及有关制度,并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驾驶对驾驶员交通法规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