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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时间:2010-03-18  来源: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以适应城市发展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不含矿区,下同)内的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 道路交通管理应贯彻依法、公正、便民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开展道路交通法规的宣传,教育全体成员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管理。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自觉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举报。

第五条 石家庄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机关,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或实施综合执法。

第二章 机动车加强管理

第六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遵守下列规定,对违者处以一百元的罚款。

(一)在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货运汽车、未载客的出租汽车、摩托车(不含轻便摩托车类的助力车)只准在最右侧的机动车道上行驶;左侧为小型机动车道。

(二)正三轮摩托车、农用机动三轮车、拖拉机不得擅自在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下同)的道路及设有禁止通行标志的道路上行驶。

(三)大型货运汽车和载质量在五百公斤(含本数)以上的客货两用汽车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七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前方车辆受阴时应遵守下列规定,对违者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一)不准驶入实施交通管制的车道;

(二)不准穿插排队等候的车辆;

(三)不准进入非机动车道行驶;

(四)不准在人行横道或禁止停车的区段内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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