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无房户(未购买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设房、商品房及无商业用房、宅基地、平房等私有房屋)、危房户以及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将私有房屋转让他人的,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政策。
(四)申请人应为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烈军属及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是指各类企业在劳动保障部门有劳动保障立户,办理了用工手续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十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应当向所在单位( 停产、半停产、破产企业职工向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并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申请表》。
1.户口簿及复印件;
2.结婚证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4.配偶所在单位和市房管局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
5.配偶所在单位或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出具的年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二)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住房及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并张榜公示,1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停产、半停产、破产企业职工由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盖章),连同(一)项所列证明材料,报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三)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严格复核,符合购房条件的,配发购房资格顺序号。配号户数,多于计划补贴的总户数时,公开组织轮候摇号,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将摇号确定的购房户向社会公示,10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确定为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对象,发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许可证》。
(四) 申请人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许可证》后,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按照规定自主选择购买商品房。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申请人在有效期内未购买住房,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购房户凭居民身份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到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补贴。
第十二条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未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许可证》,自行购买的商品房,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补贴。
第十三条 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所购房屋,由市房产管理局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该购房户不得再申请购买其它政策性住房。5年内上市交易的购房户必须如数退还原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超过5年、不满6年上市交易的,按补贴总额的50%退回购房补贴;6年以上的,每多一年递减10%,否则不予办理房屋产权交易手续;超过10年上市交易的,不再退回购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