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经济适用房的政策规定,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本着为民、便民、利民的原则,结合海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直补,是指在不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现有政策的前提下,实行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机制,变分配低价住房,为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变定向购买住房为市场化选择。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实行市场化供应,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土地,所得土地净收益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专项补贴费用,由财政部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货币化补贴方式。按照“总量控制、严格审核、先购后补、不购不补、阳光操作”的原则,将每年计划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出让所得的政府净收益,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货币直补。
第四条 购买住房实行市场化选择。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补贴的购房户,可在规定的范围内选择购买住房(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均可,平房除外;2007-2009年限定在老城区购买)。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局、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城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直补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建设、国土、民政、劳保、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配套实施细则、编制报批住房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供地计划,确定每年经济适用住房应补贴的总户数和每户补贴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补贴,按国家政策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对象,分期分批组织实施,并优先补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企业集资和合作建房)的城市中低收入职工家庭。中低收入家庭标准线,每年公布一次。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原则上每半年组织申请一次,第一次时间为6月10日-30日,第二次时间为10月10日-31日。申请人应当为申请家庭的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其他成员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并出具书面委托书。
第九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或夫妻一方是市区常住居民户口,且夫妻平均年龄30周岁以上。
(二)上年度家庭收入在全市城镇居民中低收入标准线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