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九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城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保障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的需要。拆迁人应当依照《条例》、《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保护文物古迹,保障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的需要。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条例》、《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是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主体。市房屋拆迁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九江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管理的具体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工商、物价、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和供电、供水、电信、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相互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可证的,应当向市房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专项资金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