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快郊区轨道交通、高速公路、枢纽建设,为“三个集中”提供先导和动力。优先启动中心城与重点发展城镇之间的轨道交通和区域枢纽、区域公交建设,促进周边地区人口集聚,吸引中心城人口疏解。加强城镇和产业的融合发展,重点发挥骨干性高速公路的带动作用,避免均衡式布局和建设。
4、加快公共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向郊区转移,为“三个集中”提供发展环境和吸引力。根据城镇规模和产业特色,结合地方特点,着力塑造环境优美、特色浓郁、富有时代感的郊区新城镇;加快公共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向郊区转移,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实施,完善城镇医疗、教育、文化、娱乐等配套设施,郊区城镇绿化环境建设优于中心城,吸引人口集中。
5、加大对郊区规划管理的力度,为“三个集中”提供监督和保障。对有利于“三个集中”的规划建设,优先安排,优先考虑。对不利于“三个集中”的建设,从严从紧控制。
在非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严格控制开发建设,加大对农村建房的规划管理力度,合理规划中心村和农民居民点布局,落实行政村、自然村宅归并分年度目标计划。严禁占用绿地、林地、水源地等永久性生态空间。
(四)完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机制和法制
坚持“两级政府、两级规划”管理体制,按照决策、执行、监督分离和规划编制、审批、监管分开的原则,完善规划体系,合理调整体制,加强科学决策,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倡导公众参与,进一步健全适应上海国际化大都市发展需要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机制和法制。
1、进一步加强规划制定,完善规划编制审批体制
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推动体制改革和创新,对中心城和郊区进行分类指导,全面落实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
(1)充实和完善城市规划编制审批体系
按照坚持科学性与可操作性相统一的原则,建立层次分明、目标明确、管理有序、可操作性强的城市规划体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制度。编制的城市规划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已批准的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不得随意调整。
城市总体规划作为以下各层次规划和各专业规划编制的依据,指导全市各地区、各部门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