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城区规划编制和管理体系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按规划实施项目管理五个层次。
郊区规划编制和管理体系分为城市总体规划、郊区区(县)域总体规划、新城和中心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按规划实施项目管理五个层次。
强化各专业系统规划的编制。以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全面编制或修改各专业系统规划,并从中心城向郊区延伸,实现各专业规划在市域范围的全覆盖。
加强城市设计工作。城市设计要贯穿于城市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强化城市设计在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提升公共环境品质、创造宜人活动空间方面的作用。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协调区、延安路沿线、黄浦江和苏州河两岸等景观走廊,中央商务区、重要的商业区及市级主要公共活动中心等,都必须加强城市设计。
(2)加强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规划编制与规划实施监督职能
市规划管理部门转向以宏观性、前瞻性规划编制为主。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分区规划、中心城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会同区(县)政府组织编制区(县)域总体规划、新城总体规划、国家级产业园区总体规划等,组织编制历史文化风貌区、自然保护区等特定区域规划;负责审批区(县)政府组织编制的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家级产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等。市规划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区(县)政府规划管理工作的指导,加大规划实施监督的力度。
近期重点是在中心城4079个街坊现状普查的基础上,完成中心城6个分区规划。对中心城242个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的制定,在华阳社区试点的基础上,以示范引路,会同各区政府分期、分批完成。依据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和指导性内容,各区政府有计划地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
(3)调整区(县)政府对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
坚持建设项目管理重心下移,充分发挥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的积极性。除涉及全市性、系统性、跨区域以及特殊性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外,在完成各层次规划的前提下,建设项目的审批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区(县)政府负责。区县政府必须严格按照已批准的规划,组织规划实施。
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安全保密工程、军事工程;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建设控制范围内;长江口、黄浦江两岸、苏州河两岸、佘山风景区、淀山湖风景区内;全市性、系统性的市政建设工程;外环绿带、楔形公共绿地以及大型片林、涵养林、防护林等规划绿地和林地内;市政府指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2、进一步加强领导,充实和完善科学决策机制
充实和完善市规划委员会的决策功能。市规划委员会代表市政府,对影响全局的重要地区规划、重大项目规划、重要规划调整及规划政策制定等行使决策权。建立市规划委员会的专家咨询机制,对重大决策进行先期研究,为决策提供重要依据;对重大决策实施建设的后评估,协助政府总结重大决策的经验;重要规划由专家委员会先行审议,然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要进一步完善专家咨询、审查制度。重大项目和规划决策要科学论证,科学决策。规划编制方案报请审批前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对专家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要严格规划审批过程中的专家论证和规划公开程序,突出强调法定程序的严肃性,强化规划审批程序的刚性。
区县政府要进一步强化规划先行意识,分层落实要做到目标明、责任清、措施佳。规划实施情况要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用的内容之一。规划实施决策,要充分借助“外智”,发挥专家智囊作用。
要强化各级管理部门实施规划的协调机制。加强规划管理部门与计划、土地等部门的协同关系。加强规划管理部门和消防、环保、卫生、交通等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中的协同关系。明确职责,优化程序,充分发挥规划管理在建设项目管理中的综合作用,提高政府行政的整体效率。
3、进一步加强规划监督管理力度,提高依法管理水平
(1)不断完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
加强城市规划法制工作,增强城市规划的法律地位。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总体要求,针对上海新一轮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逐步建立与上海特大型城市规划管理特点相适应的地方性城市规划法规体系。规划立法工作的研究和实践要注重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衔接,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技术规定》等政府规章基础上,抓紧制订一批与国际惯例和国家规定相衔接的技术标准和地方规范。
(2)不断健全城市规划执法监督体系
严格执行各层次规划,切实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增强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行政监督职能,完善城市规划管理备案制度,建设项目审批逐步实行电子报建、审批登录、发证后按时备案制度。推行规划行政责任追究制,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强化对建设项目审批及实施的后期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