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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高层多业主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10-05-19  来源:宁波市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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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第三十一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或者影响建筑消防安全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

第三十二条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安全生产、质监、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未履行本规定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经营人(单位)。

本规定所称消防共用部位,包括:消防车道、消防登高场地、疏散走道、楼梯、消防前室等。

本规定所称消防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用于火灾报警、灭火救援、安全疏散、防火分隔、防烟排烟的公共设施及其配套使用房屋。

第三十五条其他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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