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地名一般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其命名、更名应当尊重当地地名的历史和现状,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避免重复,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旧城改造片区以及改(扩)建的建筑物、住宅区、路、街、巷等,应当使用原地名;因特殊原因确需更名或者销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报建手续的同时,向建设项目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更名或者销名手续。
第九条 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所辖行政区域,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的城区等城市化管理地区,其路、街、巷名称和市政交通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规划部门申报,经同级民政部门和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区与区之间的,由有关区人民政府申报,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并征求相关区人民政府、市规划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除前款规定以外,其他地名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省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实施许可。
经区(县)人民政府或者民政部门批准命名、更名的地名,由区(县)民政部门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门牌号码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编定。
第十一条 申请地名命名、更名和销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理实体的性质、位置、规模;
(二)命名、更名理由;
(三)拟用地名的用字、拼音、含义;
(四)有关方面的意见及相关材料;
(五)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民政部门应当在其办公场所或者本机关公众信息网站公示下列事项:
(一)许可事项名称、条件、程序、办理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三)提出申请的方式;
(四)申请书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