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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地名管理办法

时间:2010-06-02  来源:中国城市规划行业信息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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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者: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9/8/12

实施日期:2009/10/1

实效性:有效

 

第110号

《汕头市地名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7月3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

 

汕头市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地名管理,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域名称、居民地名称、建筑物和住宅区名称、专业设施名称、公共场所和文化设施名称、市政交通设施名称等。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对地名实施统一管理,实行分类、分级负责制。

市民政部门主管本市的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管、公安、城管、财政、工商、文化、交通、农业、旅游、档案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名管理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本级行政区域的地名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地名规划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经市民政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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