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标者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租赁合同;
(四)中标者按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后,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开标、评标和决标应邀请公证机关参加。
第十二条拍卖租赁土地使用权程序:
(一)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拍卖文书,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竞投者按照拍卖文书规定交付拍卖保证金,参加竞投。拍卖方当场宣布竞投得主;
(三)竞投得主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后,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拍卖活动应邀请公证机关参加。
第十三条协议租赁土地使用权程序:
(一)申请租赁:土地使用者持有关资料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租赁;
(二)调查核实: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提供资料,对土地现状进行调查核实,确定土地用途、土地级别、土地面积,填制《国有土地租赁核查表》
(三)签订合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土地使用者按照合同约定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租金;
(四)申请登记: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后,土地使用者依法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第十四条以协议方式租赁国有土地的,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租赁申请;
(二)单位申请租赁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申请租赁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
(三)《国有土地租赁申请登记表》;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文件、资料;
(五)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的合法凭证;
(六)新征建设用地需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七)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并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
第十六条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出租方、承租方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