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政策规定,保证上级资金、本级配套资金、以及项目单位支付的征地、拆迁补偿资金足额及时到位;财政投资类项目要按照年初确定的投资计划,及时拨付。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重点项目建设资金。
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市预算内资金,用于重点项目的引进、策划、开发,支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部门到重点项目单位乱检查、乱收费。依法确需例行检查的,严格按照安发〔2005〕14号、安发〔2008〕6号文中“要进一步规范入企执法行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重点项目单位可以依法自行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测绘、咨询、设计、监理、勘探、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点项目单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搭车收费和强制收费。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按最低标准收费。
第十六条 市政府为重点项目提供土地、环保、资金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每年将重点项目计划用地指标单列,优先保障重点项目建设;
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优先用于重点项目建设;
在项目融资上,定期召开银企洽谈会,向金融机构推荐项目,政府担保机构优先为重点项目提供担保;
市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科技三项费用、节能技术奖励资金、县域经济扶持资金和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等,优先支持重点项目建设。
各级、各部门要向上级部门积极争取指标额度,满足重点项目建设的需要。同时还应主动向社会发布重点项目建设信息,争取信贷资金和民间资金的投入。市发展改革等部门和单位,在申报企业债券、股票发行和外资利用计划时,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建设项目优先考虑。人民银行安阳中心支行和安阳银监分局应加强窗口指导,鼓励和引导各商业银行贷款投向重点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拿出当年所有重点项目人防易地建设费的40%,对按规定修建人防工程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按其工程造价的20%给予奖励;对按规定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按其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金额的20%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收取重点项目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等一次性地方税收,由受益地方财政部门拿出50%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支持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 对于重点建设项目所涉及的气象资料费减征20%,防雷检测费减征30%。
第二十条 免收或减按50%收取重点项目房屋产权登记费、测绘费、评估费,文物调查费、勘探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