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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时间:2010-07-06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三)将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转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责令其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差价款。

对具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购买人、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还可提请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其他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购(租)房资格审查的;

(三)违法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收费的;

(四)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五)不依法履行其他法定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4月24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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