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杭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第十六条竞投者须按拍卖文书规定交付拍卖保证金后,方可参加竞投,竞投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十七条市土地管理局应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按下列程序,公开进行拍卖:
(一)简介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要求和其它有关事项,公布拍卖底价以及每一次应价数额;
(二)竞投者按规定方式进行应价;
(三)由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最后应价数额而没有人再次应价时,最后应价者即为竞投得主;
(四)土地竞投得主当场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缴付定金,竞投保证金可以抵充定金。对未得者,其竞投保证金在拍卖后十日内全部退还。
第十八条拍卖底价不得低于按有关规定计算的该幅土地出让的最低价格。主持人认为竞投者出价都偏低时,有权收回该幅土地,另行安排拍卖。
第十九条境内法人可持银行支票支付定金;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可用我国在境外设立的中银集团的银行本票缴付定金。
第二十条竞投得主当即不能缴付定金的,视为违约,应赔偿市土地管理局组织拍卖活动支出的全部费用,市土地管理局可将该幅土地再行拍卖,拍实所得地价款低于前次拍卖地价款的,差额部分由违约者负责支付。
第三章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的资格范围、内容以及招标方式由市土地管理局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及地块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市土地管理局应提前三十天发出招标公告。
第二十三条下列招标文书由投标者向市土地管理局购领:
(一)投标须知;
(二)土地出让和使用条件;
(三)土地使用权投标书;
(四)杭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第二十四条投标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向市土地管理局交付投标保证金后,方可参加投标,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二十五条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规划管理局、市计划委员会、市房地产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评标小组,主持开标、评标和决标工作,确定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中标者应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交付定金。投标保证金可抵充定金。对未中标者,发出未中标通知书,其投标保证金在十天内全部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