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招标文件规定只出标价的,以价高者得;规定既出标价、又须提交规划设计方案的,采取综合评分办法,总评得分最高者中标。市土地管理局认为所有标书都没有达到预期目的的,有权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八条中标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取消中标资格,由市土地管理局另选中标者,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四章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申请使用土地者应向市土地管理局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规划用地红线;
3.申请用地报告;
4.申请使用土地者身份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
5.市土地管理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
第三十条市土地管理局应在接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天内给予答复,并与申请使用土地者进行具体协商。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市土地管理局与申请使用土地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三十一条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价格,由市土地管理局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基准地价通过评估确定。
第三十二条土地使用者应按出让合同的规定缴付定金。
第五章土地使用权的终止
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
第三十四条市土地管理局应在土地使用权期满前六十天,通知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办理终止手续。
第三十五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者应交还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在土地使用权期满前一百八十天内向市土地管理局申请续期。获准续期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管理局依照法律程序办理,并给予相应的补偿。补偿金额由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出让合同余期、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数额、土地使用性质、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评估价格等因素,与土地使用者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