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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时间:2010-07-27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房超过规划确定的建筑高度的面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中介机构的销售行为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履行商品房销售合同产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涉及萧山、余杭两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职权的,按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本规定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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