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根据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实时调整并公布。
第十一条、采取租赁住房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等分类情况由市政府确定并公布。其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十二条、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第五章保障资金及来源
第十三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来源包括:
(一)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比例不得低于10%;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增值收益余额在市区和各县(市)、区之间的分配按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例进行;
(三)财政预算资金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四)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补助投资资金和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等;
(五)其他资金,包括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利息及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等。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和管理。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审计、市住房保障部门每年定期对各县(市)、区保障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第六章廉租住房来源
第十五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在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
(二)在城市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区域,利用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存量闲置土地或新征土地集中建设部分廉租住房;
(三)政府出资购买符合标准的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
(四)利用现有的公有住房;
(五)社会捐赠的住房;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十六条、廉租住房的基本标准为:
(一)房屋结构安全;
(二)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
(三)每套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和上水、下水、供电、供暖、有线电视等设施并能正常使用;
(四)室外配有硬化道路,环境良好。
第十七条、新建廉租住房,按照大分散、小集中的原则,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项目,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十八条、在土地招拍挂出让、划拨或协议出让前,市国土部门须根据规划条件将配建廉租住房作为土地招拍挂、划拨或协议出让的前置条件。
第十九条、新建廉租住房,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