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加强廉租住房管理,严格廉租住房的准入、退出机制,有效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对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补贴或住房,以改善其居住条件的一种保障制度;所称廉租住房是指市区内由政府出资,通过集中新建、配建、购买等形式筹集的,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住房。
第四条、市政府应将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保障纳入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住房建设规划、住房保障规划和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年度计划。
第五条、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负责市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市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工作。
市内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市发改委、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廉租住房的保障和管理实行诚信认定制度,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保障对象
第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含单身)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满3年,且在市区实际居住;
(二)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
(三)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父母与子女同住或子女与父母(岳父母)同住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申请家庭住房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