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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

时间:2010-08-09  来源:沈阳市人民政府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保费:

(一)建设工程总造价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一次预缴全额社保费。

(二)建设工程总造价3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1亿元)以下的,首次预缴社保费为总额的50%。

(三)建设工程总造价1亿元以上5亿元(含5亿元)以下的,首次预缴社保费为总额的30%。

(四)建设工程总造价5亿元以上的,首次预缴社保费为总额的20%。

欠缴的社保费按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缴纳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协议书》规定执行。

第八条赴外埠施工的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当地实行社保费统一管理的,其社保费应当委托当地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收取,结算后转入我市社保费专用账户;当地未实行社保费统一管理的,仍由建筑施工企业直接向建设单位计取。

第九条社保费的收取使用市财政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款收据,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市建管站预收的社保费,根据省建设厅、财政厅《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有关规定,拨付给建筑施工企业,用于支付企业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市建管站每季度向建筑施工企业拨付1次社保费,年终决算,结余部分转入下年度。

执行《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外市建筑施工企业,须到我市相关部门办理相应的规费计取标准。

第十一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为社保费拨付对象:

(一)已经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企业从业人员已参加社会保险的。

(三)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健全的。

(四)在指定银行设立社保费专用账户的。

(五)外埠建筑施工企业有完整入沈备案手续的。

第十二条对市建管站拨付给建筑施工企业的社保费,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市建管站在拨付社保费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审核,手续不全的不予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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