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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时间:2010-08-18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一)涉及高速公路的许可,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二)涉及高速公路以外的国道、省道的许可,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三)涉及高速公路以外的县道、乡道的许可,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省公路管理机构对涉及高速公路的申请事项的许可,可以根据需要委托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实施。

第三节 超限运输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车货总质量,轴载质量,车货总长度、总宽度和总高度,不得超过以下最高限值:

(一)车货总质量为四十吨,其中集装箱半挂列车为四十六吨;

(二)轴载质量:双轮组单轴的标准轴载为十吨;

(三)车货总长度为十八米;车货总宽度为二点五米;车货总高度为从地面算起四米,其中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为从地面算起四点二米。

第三十条 因运输不可解体的物品,确需超过规定最高限值行驶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经批准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申请前款规定事项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书面说明运输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货物运输的起止点、拟经路线和运输时间;

(二)运输车辆的技术条件符合所运载货物的要求;

(三)拟经路线经加固、改造后可以满足超限运输要求;

(四)涉及收费公路的,申请人应当事先征求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对拟经路线进行勘测,计算公路、桥梁承载能力,制定通行与加固、改造方案。公路加固、改造、护送以及修复损坏公路所需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的,应当核发超限运输通行证。

第三十二条 本节规定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许可权限如下:

(一)跨省、设区的市运输的,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二)跨县、区运输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三)县、区内运输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第三十三条 超限运输通行证应当随车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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