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公路路产)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衢州市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
对已立项即将开工和正在建设的公路,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提前介入实施路政管理。
第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路路产的义务,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在爱路护路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的规定或者受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公路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行使,其中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职责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行使。
建设、国土资源、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规划、林业、发展计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实施有关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对全市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协调查处跨县(市、区)有争议的路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