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工作,向审计机关提供该项目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如实反映情况,按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一切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九条 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应当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建设项目具体情况;
(三)确定建设项目审计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的起讫日期;
(四)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五)编制日期。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应当依照审计署有关审计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建设项目管理执行项目法人制、项目资本金制、项目招投标制、项目经济合同制、项目监理制等制度的情况;
(二)项目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及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的真实性、合理性;
(四)设计内容的变更、概算调整的合法性、合理性;
(五)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
(七)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法规、政策情况;
(八)建设项目的设计、监理单位资质情况及费用收取的合法性;
(九)建设项目施工和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建设项目是否按国家规定计提和缴纳税费;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国家建设项目决算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