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衢州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适度超前和多元投入的方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城市建设资金中按比例安排城市绿化建设、保护经费,并多渠道积极筹措绿化资金。
鼓励、引导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城市绿化建设。
第四条 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市绿化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衢州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林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交通绿地、风景林地、单位附属绿地和特殊绿地等。
第六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它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爱护城市绿化成果和园林绿化设施,并有权制止、检举、控告违反城市绿化法规,损害、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城市绿化专业规划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衢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浙江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办法》的要求共同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相适应的城市绿地面积。城市绿地的具体规划指标由建设、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原则共同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居住区、城市道路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其绿地面积占建设工程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绿化规划指标要求。
第十条 城市绿化建设必须按照规划执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确定的城市绿化指标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确保城市绿地面积。
第十一条 建立"绿线"管制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