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所有土地征用管理,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市区各项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衢州市区范围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办法。其中市区花园岗区范围内的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衢州市本级城市建设用地规划控制范围,具体按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范围执行。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实施统一管理、统一征用、统一供地。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统一征地机构承担。
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配合做好辖区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有关事宜。
第四条 凡市区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实行成片统一征用。行政村的计税耕地已被征用百分之八十以上,或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其计税耕地将被征用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行政村依法改设为居民委员会,其农业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
第五条 行政村的耕地面积,按该行政村上年末统计部门统计的耕地数确定。征用土地面积按其地形测量的水平面积计算。
第六条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行政村上年末公安派出所登记在册农业实有人数,剔除历年征地已招工但未办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手续的和已支付安置补助费的安置人数计算。
第七条 市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土地区位、地类等因素划分为若干个级别确定,具体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公布。其中市区乌溪江以东区片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征用土地的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其他费用。
第九条 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发布后种植的花草、树木、青苗等地上附着物以及建造的建(构)筑物、其他设施不予补偿。
第十条 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征地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险、发展集体经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等。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原则上用于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 对因征用土地造成的剩余劳动力和其他需要安置的人员,可采用下列安置方式:
(一)社会保险安置:被征地单位应将安置补助费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用不足部分从土地补偿费中弥补;
(二)货币安置:被安置人员以自谋职业方式自行解决生活出路的,实行货币安置。由本人提出申请,在与被征地单位签订自谋职业安置协议后,办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手续,并一次性发给规定标准的安置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