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适应城市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地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地名工作规划;
(三)审核、承办本行政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
(四)指导各类地名标志的设置、更新和管理;
(五)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六)收集、整理、更新和完善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开展地名信息咨询服务;
(七)组织地名学术研究,编纂地名图书资料。
市、县地名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地名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有区域性影响的地名审查和地名管理重要事项的协调。地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县民政部门。
公安、建设、市容、规划、房管、交通、国土、财政、工商、旅游、邮政、水务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名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
(一)行政区划(包括县区、乡镇)名称以及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的名称;
(二)道路(含路、街、巷)的名称,居民住宅区及院、楼(含门牌号码)的名称;
(三)自然地理实体(包括山峰、河流、湖泊等)的名称;
(四)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公共设施、名胜古迹、纪念地等名称。
第五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遵循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含义健康,能够反映当地历史、地理、经济、文化特征,注意保持稳定性;
(三)城市主干道的命名,以山、水实体名称命名为主。东西走向的主干道,原则上以山峰实体名称命名。南北走向的主干道,原则上以江湖实体名称命名。城市一般道路或相对独立区域内的道路,可以体现其区域特色、历史沿革和文化底蕴的名称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