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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建设项目竣工土地检查核验规定

时间:2010-09-27  来源:泰安市人民政府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第一条 为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规范土地开发利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在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进行检查核验。

没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竣工土地检查核验管理工作,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的土地检查核验工作。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市高新区管委、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泰山管委按照《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确定的管辖区域和监管职责负责相关土地检查核验工作。

第四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条款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要求,对建设项目用地情况进行检查核验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土地用途、建筑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实施情况;

(二)投资强度、投资总额等情况;

(三)土地出让金(含补缴)、划拨成本、土地闲置费、违约金等价款交付情况;

(四)用地位置、面积;

(五)土地使用权变动情况;

(六)开工时间、竣工时间;

(七)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载明的其他事项的履行情况。

第五条 土地检查核验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后申请土地检查核验,向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政务大厅)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竣工土地检查核验申报表》;

2、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核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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