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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城市卫生管理规定

时间:2010-09-29  来源:潍坊市人民政府  作者:邢会新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十一)未经批准擅自收运、处理粪便、垃圾的,由环卫部门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二)在露天场地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的,由环卫部门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按其污染面积由环卫部门每平方米处以1至5元罚款;运输垃圾的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至10元罚款。

(十四)未经批准擅自拆除、迁移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由环卫部门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十五)盗窃、故意损坏、非法收购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井盖等环境卫生、公用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警告、罚款的处罚;

(一)擅自砍伐损坏树木的,处以损失金额三至五倍的罚款。

(二)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按每平方米3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处以损失金额三至五倍的罚款。

(三)攀折花木、践踏花坛草皮或破坏花卉布置的,处以5至20元罚款。

(四)在树木上搭棚做架,钉钉挂牌,安装电灯、电线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加倍罚款。

(五)刻扒树皮,滥采树种,在树木及绿地设施上拴绳挂物的,处以20元以下罚款。

(六)对古树名木造成损害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死亡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凡属下列范围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给予限期改正、罚款、拆除。

(一)违反城市规划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二)未按建筑红线规定执行,占压城市规划道路、绿化带及消防通道的;

(三)侵占铁路、过境分路、河道河岸、自然排水沟道、防洪堤坝、自然湾塘及其维护地带的;

(四)骑压中类地下管道、防空干道、电力通讯设施、测量、水文标志及其维护地带的;

(五)未经批准,超期使用的临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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