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因建设施工需要向公共排水设施临时排放污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具体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对公共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不构成严重影响的轻微超标排水户,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办理排水许可证并限期治理。该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十五条 根据排水户排放水质、水量等情况,排水户分为重点排污工业企业、重点排水户和一般排水户三类。
排水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在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中,包含多个一般排水户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可以申请统一办理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行为负责。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限期接入公共排水设施的排水户逾期未接入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供水企业或者其他供水单位限制向其供水。有关供水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落实相应措施。
未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施工和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不得将雨水、污水管道接入公共排水设施。
第二十八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位置、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排放时限排放污水。
污水水质不符合排入公共排水设施标准的,必须进行预处理并达到排放标准。
从事餐饮、洗浴、洗染、美容美发、洗车、汽车修理和加油等经营活动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设自用排水设施,配置相应的隔油池、毛发收集池、沉砂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
第二十九条 排水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检查监测制度,定期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测。
排水户应当接受排水监测,并如实提供有关数据。
排水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被检查的排水户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条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重点排水户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符合标准的水质自动监控装置,与全市排水监测监控系统联网,并确保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改动水质自动监控装置的参数和监测数据,不得擅自闲置或者停用水质自动监控装置。
排水户安装的水质自动监控装置所测数据,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事实依据。
第四章 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排水设施的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的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