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您的位置:首页 >>政策 >>地方法规 >>
 
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修正)

时间:2010-10-13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第十三条 对外国籍和港、澳、台地区的车辆,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双边协议征收;没有协议的按在本省驻地的费额标准的二倍征收,在办理缴费注册手续时,应向征稽机构提供入境、入户的有关文件各一份。

第十四条 结算办法:在同一城市范围内收取养路费,通过银行实行“托收无承付”或“委托收款”(以下简称“委收”)办法结算。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车属单位和个人,应按月到当地征稽机构缴纳养路费。各型摩托车(即二轮、侧三轮、正三轮和轻骑)一律实行按年度一次计征缴费制度。

第十五条 为简化征费手续,方便车主,小轿车、小吉普车,养路费可按年度十二个月一次计征;对革新三轮机动车和三轮摩托车(含小三轮客车)、手扶拖拉机和从事公路运输的畜力车、边远地区经签订合同一年一次缴清费款的车辆,经省辖市征稽机构核准,可按年度至少不低于十个月一次计征包干缴费,但不再办理交牌报停手续。包缴后新增的车辆,应另行按月缴费。

第十六条 对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盈利性运输的拖拉机养路费,经省辖市征稽机构核准同意,可按年度八个月一次优惠计征,不再办理交牌报停手续。

第十七条 各级征稽机构应将所收取的养路费(包括滞纳金)全部计息存入在当地银行开立的公路养路费收入上解专户,各市、县(市)征稽机构应于每月五日、十五日、二十五日把所征费款全额直接汇解到省公路主管部门养路费收入专户,养路费收入专户存款利息纳入养路费收入一并核算。所有养路费收入(含附加)均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平调、挪用、截留。

第十八条 本省养路费征收使用全国统一票证,实行“一处交费,全国通行”的制度(超出限定范围的免缴证除外)。养路费票证由省财政厅监制,省交通厅统一制发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伪造或以其它票证代替。

第十九条 征稽机构于每月月末之前征收次月养路费。

统交单位应于每月十五日前按上月营运收入总额和规定的费率标准填制《按费率交纳养路费的专业运输企业月度缴款申报表》、随同财务报表一同报送当地征稽机构,同时缴足应征养路费。

新增车辆领取牌照后五天内到当地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缴纳手续。上半月新增的车辆按当月应征费额标准计征;下半月新增的按当月应征费额标准的二分之一计征。

新增各型摩托车(含轻骑)自新增月起至年底一次计征。

第二十条 凡纳入征收管理的应征和免征车辆,每年定期由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对其养路费缴纳、免征手续办理情况进行一次年度审验,对未办理年度审验手续的车辆不准行驶。具体方案和年度审验办法由省公路主管部门颁布实施。

第二十一条 车辆停驶、转籍、过户、跨行、调驻、改装、报废和改变用途等,必须认真及时地办理相应的异动、变更和销户手续,并按以下规定缴纳养路费:

(一)车辆因故停驶,应于当月二十日前向当地征稽机构提出车辆停驶的预报申请,月底前必须将行车执照和牌照交当地征稽机构,经同意并办理停驶(报停)手续后,从次月起停缴养路费,车辆报停收取牌证保管费,收取标准报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后实施。对报停车辆,经征、缴双

方视其停放条件和情况确定停放地点后,不得随意变动。因故确需变动的,应向当地征稽机构申报。

根据车辆完好程度和实际使用情况,对车辆累计报停时间实行以下限制:

 
上一页 页码:[<< 1 ...2 3 4 5 6 7 >>] 下一页 共7页


打印】 【网站论坛】 【字体: 】 【发表评论】 【关闭
更多关于 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修正) 的资料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促进中心 [2014-12-03]
· 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2012修订) [2013-11-19]
· 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13-07-05]
·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2013-07-05]
· 曹国华 江苏省城市交通规划研究中心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2012-05-29]
 
热点专题

资源型城市生态化转型道

进行中的“京津冀一体化

智能交通让城市发展更美

楼房坍塌,“快餐式建筑
行业人物.
学术论文
电子图纸
工程案例
丹佛艺术博物馆住宅
The Museum Residences是由美国著名建筑师Daniel Libeskind设计的。… [详情]
软件下载
考试信息
规划论坛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  指定合作网站   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官方网站
主办: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CSUS)  承办:沃德高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微信 Add to Google
Copyright ©2007-2009 CITYUP.ORG.All Rights Reserved. 
通信地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附楼312室(100835)
联系信箱:cityupcityup.org  传真电话:010-88585380
服务热线:010-88585610/11/12转803  QQ:325178919  325178913
版权所有: 都市世界-城市规划与交通网
京ICP备12048982号-3   京公安网备110108020209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