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应当推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人员担任。
业主委员会开会时,可以邀请住宅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派员参加。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会议的执行机构,向业主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批准的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会议;
(二)按照规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本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合同;
(三)主持制定住宅区业主公约,并提交业主会议审议通过;
(四)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年度管理计划及物业管理重大措施;
(五)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工作。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住宅区业主、使用人的意见、要求,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二)接受住宅区内全体业主和使用人、业主会议、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三)督促业主和使用人遵守本住宅区业主公约和有关规定;
(四)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服务措施。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决议事项以过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或者其他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在住宅区内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以物业管理、为居民服务为主的经济实体。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未领取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