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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南运河交通管理办法

时间:2010-10-14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第十五条船舶、排筏进入苏南运河航道,应当沿本船(筏)右舷一侧航道行驶。船舶对驶相遇,存在碰撞危险的,应当各自向右转向,互以左舷通过。

船舶在追越它船时,其它任何船舶不得追越上述船舶。

第十六条船舶拖带航行,应当采用单排一列式,其拖带量每千瓦不得大于11吨,被拖带的船舶不得多于12艘。

机动船拖带的排筏宽度不得超过5米,长度不得超过220米,排筏进入城区航段,应当事先报经辖区港航监督机关批准,在核准的时间内通过。

第十七条除在锚地和港地外,禁止船舶在航道内过驳作业。

第十八条苏南运河在达到三级航道标准前,超过500载重吨级的船舶进入的,应当经省港航监督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进入苏南运河。

在苏南运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期间,船舶应当减速航行,不得影响防洪设施的安全。

第十九条在苏南运河上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排筏,排放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机动船船应当设置污水污物存贮装置和集油或者油水分离装置。

在苏南运河上航行、停泊、作业的机动船舶所产生的噪声,应当符合所经功能区的要求;达不到要求的,必须采取措施减轻污染,必要时安装消声装置。机动船舶在市区航道航行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第四章运输管理

第二十条经营旅游和普通客运航线,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核定的航线、站点运行、停靠和上下旅客。

旅游和普通客运船舶应当符合治安安全条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旅客不得夹带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船容、船室应当整洁美观,设施设备完善舒适。

第二十一条在苏南运河沿线从事营业性港埠业务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搬运装卸作业应当在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码头、港区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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