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建设单位按季向省计经委、建委报送工程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由省审计厅每年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省政府,抄送省计经委、建委。
(十七)建设单位管理费按国家规定提取,按年报省计经委、建委备案。省参与投资的项目,有重大设计变更,基本预备费动用超过500万元的需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十八)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需报请质量监督机构核定质量等级,并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质量等级或核定为不合格的项目,不予验收;验收后,施工的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对工程进行保修。保修期满后,方可支付预留保修金。
(十九)项目竣工投产后,项目法人委托甲级咨询单位对总投资控制、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进行后评价。
(二十)省重点建设项目法人代表既要熟悉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又要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还要具有管理建设项目的实际经验,担任过同类建设项目施工现场高级管理职务。重点建设项目还必须制定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高级会计师。项目法人代表和财务管理人员离任时实行审计制度。
四、各部门职责
(二十一)省计经委负责审批或转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及开工报告,发放投资许可证;参与审批或审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含概算和概算调整);配合有关部门和项目法人争取国家项目批文;根据项目审批、工程进展和资金落实情况编制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资金平衡计划;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中央和地方资金到位问题;按季检查未开工项目的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在建项目资金到位、投资完成和工程进展情况,组织项目的后评价;按季汇总情况报送省政府。
(二十二)省建委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的综合协调和服务工作;负责协调重点建设项目选址、定点与城市规划的关系,核发项目选址建议书,协调征地拆迁工作;会同有关伍的资质等级;认可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合同文本;检查监督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建设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工程建设标准、工程进度、工程造价、安全以及施工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建设工程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或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组织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二十三)省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市计委、经委、建委按照全省整体计划要求和年度目标,具体负责实施重点建设项目有关工作。包括争取项目立项,协助、督促项目法人编制设计文件、利用外资方案、招标投标文件和签订合同章程;协助组织或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和概算调整)的审查;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在建项的质量、进度、工程造价控制等工作。
(二十四)负有拨付建设资金责任的省、市各有关部门、银行和企事业单位,按照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确保建设资金及时到位。
(二十五)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与重点建设项目有关的协调工作,并提供便利条件。
(二十六)电力、交通、邮电、土管、供水、供热等部门应当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施工、生产用电、物资运输、邮电通信、用水、用热等方面的需要,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