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严惩违纪行为。对在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中出现严重失职、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以及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肃查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九)加强社会监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申请审核、供应分配和租后管理等工作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资金、建设套数、开工和竣工时间、使用分配等情况应当在当地政府有关网站和新闻媒体上公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公开、公平和公正实施。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省政府负总责、市县政府抓落实的责任制。各市、县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制,充实人员,落实经费,确保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顺利实施。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工作,各级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民政、物价、税收和银监、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快制订相关配套政策或具体办法。
(三十一)抓紧制订规划。各市、县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房价水平和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需情况等因素,科学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当地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三十二)严格目标考核。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自2010年起,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纳入省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考核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细化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加强对规划、项目、土地、资金、税收等政策落实以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通报结果。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和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
(三十三)加快制订实施细则。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订实施细则,于2010年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各地已经出台的政策性租赁住房、经济租赁住房、农民工公寓(集体宿舍)等政策,统一按建保[2010]87号文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