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设用地内主体建筑的附属建筑,如变(配)电房、信息管线交换间、泵房、空压机房、锅炉房、烟囱、烧火廊、邻居间(道)、污水处理池、煤气调压装置等不得临城市主、次干道布置。
第二十一条 建筑设计方案报请城市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应提交下列设计文件:
(一)总平面设计图。图纸比例为1:500,必要时可采用1:1000。图上应标明现状地形、地物、指北针、规划用地范围线、规划道路线,拟建的建筑物位置、尺寸、层数,拟建的建筑物与规划用地范围线和相邻现状建筑物的关系,按制图规范要求表示的建筑物基底线、外挑线、屋顶俯视线,室内外标高,室外场地布置(含交通组织、停车泊位、绿地、建筑小品、排水坡向、化粪池、垃圾收集等),有关技术经济指标;
(二)建筑单体设计图。图纸比例1:100至1:300。图纸内容包括各层平面、主要立面、剖面图;
(三)建筑方案设计说明书以及必要的效果图、模型、实景三维动画等。
第二十二条 建筑设计施工图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时应提交下列设计文件:
(一)总平面设计施工图。图纸比例为1:500,图上应标明用地范围及尺寸,指北针,现状地形和地物,拟建建筑物、道路及其名称,建筑物定位及其与场地四邻相互关系尺寸,拟建建筑物的层数、室内外设计标高、场地竖向设计等;
(二)建筑设计施工图。图纸比例为1:100或按照制图规范规定的比例,图纸包括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并附有外墙建筑装饰材料、色调设计以及重要部位的装饰装修设计;
(三)全套建筑设计说明资料。
第二十三条 建筑物开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四层以上居住建筑不得设置内天井。
(二)居住建筑开口天井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如开口天井仅仅用于厨、厕、梯间的通风、采光,开口宽度不少于2.4米;用于厅、卧室通风采光的,开口宽度不少于3.6米。开口天井的深度(含外挑部分)应不大于开口宽度的1.5倍。
2.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如开口天井仅用于厨、厕、梯间通风、采光的,开口宽度不少于3米;用于厅、卧室通风采光的,开口宽度不少于4.2米。开口天井的深度(含外挑部分)应不大于开口宽度的2.0倍。
3.开口天井内不得设置挑阳台、梯平台等影响采光、通风的设施。
(三)U型、Π型居住建筑,开口宽度应不小于其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