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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时间:2010-12-17  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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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颁布单位】武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颁布时间】2003年05月28日

【生效时间】2003年06月28日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经2003年4月14日市人民政务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28日起施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根据《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32条、第62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建筑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项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标准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涉及消防、抗震、人防、环保、风景名胜、绿化、交通、防洪、文物保护、信息网络等,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小于3万平方米的,必须做总平面规划设计。

第五条 根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居住建筑朝向以南偏西15度至南偏东15度为宜。

第六条 主城区(即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七个城区)划分为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和密度三区(具体划分见本规定附件一:《武汉市主城区建筑密度分区示意图》)进行建筑规划控制,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地区按密度三区进行控制。

第七条 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应按《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 建筑工程必须按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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