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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0-12-20  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七)拆迁委托合同(自行拆迁除外);

(八)拆迁委托估价合同;

(九)拆迁补偿概算明细表;

(十)其他相关手续。

前款第(四)项中具体包含以下内容:

1、拆迁范围;

2、拆迁的实施步骤和安全防护、环保措施;

3、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等现状;

4、拆迁安置资金、安置房源、周转用房或其他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

5、拆迁的方式、时限等;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九条拆迁人应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存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办理专项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全部用于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拆迁许可证。

办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

第二十二条拆迁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华侨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拆迁中、小学校舍或者幼儿园应当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并按照规划要求建设新校舍、幼儿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校学生入学作出妥善安排。

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开设的幼儿园不适用本条第二款规定。

第二十三条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凭拆迁补偿协议向公安、邮政、电信、民政、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或者单位申请办理户口迁移、邮件传递、劳动、低保、社会保险、转学和转托等手续,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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