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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时间:2010-12-22  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第四章 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

第十六条 在居住项目建设中,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规定如下:

(一)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表4—1分级设置;

(二)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不得小于表4—2的规定;

(三)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4—3的规定;

(四)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m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在中小学、幼儿园正门两侧各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

第十七条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建筑应当距同侧公路边缘(或规划控制红线)和30m以上(含30m)城市规划道路控制红线在30m以上。

第十八条 新建、改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

第十九条 城市道路、居住区、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同步进行。

第二十条 各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不得小于表4—4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一)主城二环路内建筑面积大于4000m2的商业建设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二环路内大于1000m2、二环路外大于2000m2含有餐饮、娱乐项目的建设项目;

(三)对外停车场(库)和各类市场、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影剧院、体育场馆、会展场馆、工业、宾馆、饭店等人流、物流量较大的建设项目;

(四)主城二环路内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0m2,二环路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建设项目。

凡列入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符合交通影响评价提出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日可回收水量在45m3以上,再生水需水量在30m3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再生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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