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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时间:2010-12-22  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第九章 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线工程

第五十七条 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应当以相应的城市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按照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综

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道路,并符合有关规范和本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本章所指市政管线为:埋(架)设于城市道路下(上)的给水管道、排水管(渠)道、再生水管道、电力线路(包括电缆和架空电线)、电信线路(包括通信电缆和光缆、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道等地上及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五十九条 各项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改造的发展需要,在城市基础设施各专业系统规划的指导下,根据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做到与城市道路的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按照地区及道路沿线进行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应当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科学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

新建和有条件的现状城市道路,应当建设管线综合管沟或隧道,避免道路重复开挖。

第六十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工程,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及以下规定:

(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竖向标高和横断面分配;

(二)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确保通畅;

(三)道路红线宽度≥40m,且属于公交主干线的城市道路,宜设置公交专用道;

(四)道路红线宽度≥30m,且城市道路与其它城市次干路及以上等级的道路平面交叉时,进口车道数宜大于该方向路段车道数,所增加的车道长度应当自交叉口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前延伸不小于50m。

第六十一条 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变坡点不得进入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内。

第六十二条 新建、改建城市桥梁应当符合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新建、改建桥梁净宽度不得小于规划道路红线宽度;

(二)桥梁设计应当考虑市政管线布设和防洪要求,可燃、易燃、易爆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

(三)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应当与规划道路横断面一致;

(四)跨越铁路、城市主次干路的桥梁净空高度≥5m。

第六十三条 市政管线应当通过管线综合规划确定各种管线的平面和空间布置,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各类管线应当平行道路中心线敷设,并有各自独立的敷设带,尽量避免横穿道路。确需横穿道路的,应当尽量与道路中心线垂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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