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拟建用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土地使用权属证件;
(四)拟建范围的现状地形图;
(五)规划设计要点;
(六)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七)拟建工程的的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主要部位剖面图和基础部分的施工设计图;
(八)有关部门对施工设计图的审核意见;
(九)规划设计要点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要求提交的其他图件。
居民个人在国有土地上建设自用住宅的,应当向所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房屋产权证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户籍证件以及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签署的意见。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经审查同意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设计周期较长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先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基础部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图件、施工设计图以及规划设计要点要求提交的其他图件。其中,位于城市道路两侧的临时商业用房或者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临时建设工程,还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经审查同意的,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要点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要求。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对报送图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之日起12个月内开工建设。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20日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自行失效。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