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20日内向原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管理部门重新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或者在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不能继续使用的,建设单位必须无条件拆除。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建筑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其中,在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城市设计中已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一)在规划路幅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永久性建筑:
1、高度不超过24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6米;
2、高度超过24米不超过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米;
3、高度超过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25米。
(二)在规划路幅不足30米的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永久性建筑:
1、高度不超过24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4米;
2、高度超过24米不超过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2米;
3、高度超过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8米。
(三)临时建筑(高度一般不超过8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3米;其中单位院落内的非经营性临时建筑,可以按照现状道路边线退让。
(四)大门、传达室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米;其中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建筑的大门、传达室,应当增加退让距离。
(五)地下建筑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3米,其支护结构外侧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米,超出建筑底层外墙的地下部分的顶板标高不得超过室外地坪。
(六)建筑悬挑部分的垂直投影和踏步不得进入本款规定的城市道路建筑退让线。
第四十三条 新建建筑的间距控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其中,在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已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一)低层住宅、多层建筑、小高层住宅与被遮挡住宅平行布置时,住宅正面间距按照建筑间距系数控制,其最小值在旧区不得小于1.25,在新区不得小于1.30,且应当符合最小间距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