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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0-12-23  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第五十七条建设用地内的道路与城市道路进行衔接时,其变坡点必须设在城市道路红线之外。

第五十八条在城市道路上为满足公共交通需要架设人行天桥时,天桥的宽度宜为3.5~4.5米,天桥下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4.5米。天桥上及其梯道下,均不得设置影响人行交通的经营性设施。

第五十九条设计城市道路时,必须遵循设置无障碍设施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基础应采取措施,保护已有管线安全。其与现有的给水、排水、燃气管(沟)道的净距一般不应小于3.0米,与已有的电力电缆或其管道、通信电缆或其管道的净距不应小于1.5米。

第六十一条在已有220千伏及其以下电压等级的架空电力线附近,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工程,应按规定留出与架空电力线的距离。

在满足有关法律规定及技术规范的条件下,建(构)筑物的外边线,距已有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的最小垂直平距离:

(一)1千伏至10千伏的不小于3.0米;

(二)10千伏以上至110千伏的不小于5.0米;

(三)110千伏以上至220千伏的不小于6.0米。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密集区,建(构)筑物外边线,与已有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的最小水平距离:

(一)1千伏至10千伏的为1.5米;

(二)10千伏以上至110千伏的为4.0米;

(三)110千伏以上至220千伏的为5.0米。

在电压等级超过220千伏的超高压架空线路两侧,新建、扩建建(构)筑物工程,与该架空线路的间距,须经论证后确定。

第六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架空电力线,与已有建筑物之间的垂直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设计规范的要求。在城市规划区,其导线在最大计算弧垂条件下,与地面的最小垂直距离:

(一)1千伏至10千伏的不小于6.5米;

(二)10千伏以上至110千伏的不小于7.5米;

(三)110千伏以上至220千伏的不小于8.5米。

第六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自身应配置的附属设备用房及设施(如:电力开闭所、配电房,通信、联通、有线电视、计算机网络等音频及视频信息网交接间,天然气调压间或调压器,供水泵房、储水池、水箱、水表间,垃圾收集间,污水处理池等),不得超出建筑红线;消防结合器、消火栓、室外消防环管、各类检查井等,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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