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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0-12-23  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S2—建设用地面积;

S3—建筑投影总面积。

建筑投影总面积的计算:除雨篷、挑檐、构架之外的建筑物各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均计入建筑投影总面积。

第十三条位于城市绿地保护禁建区边缘或城市道路一侧的地块,在其拆迁范围或征地范围内,为公园、绿化隔离带等公共绿地提供了用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其贡献大小和可能,在编制详细规划或核发设计条件时,对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予以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在建筑基地面积内,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的,为社会公众提供终日开放,能自由、便捷、直接进入,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且任一方向净宽度大于6米的广场、绿地、通道、公共停车等室内外公共使用的空间,可视作公共开放空间。建筑物本身功能要求的开放空间,不视为公共开放空间。

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可以相应增加建筑面积:

(一)核定建筑容积率小于2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0平方米;

(二)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2而小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3.0平方米;

(三)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4.0平方米。

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准总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15%.

第十五条在承担拆迁量较大的旧城改造地区,可按下列公式增加基本建筑容积率:

FAR2=(S4〖〗S2-1)×FAR1×0.7

其中:FAR1—基本容积率;

FAR2—增加的容积率;

S2—建设用地面积;

S4—拆迁范围面积。

基本建筑容积率的增幅最高不得大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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