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株洲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株政发[2005]13号
【颁布时间】2005年07月15日
【生效时间】2005年07月15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企事业单位:
《株洲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已经2005年3月14日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株洲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株洲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和审批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